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参照《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章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协会定名为山东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。
第三条 本协会是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,由山东理工大学组织成立的地方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从事教育工作、学术研究和智力服务的社会团体。
第四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为地方教育、科技发展服务,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和山东理工大学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。
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山东理工大学,并接受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的领导。
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山东理工大学离退处办公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协会遵循“老有所教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乐”的原则,组织会员开展如下工作:
(一)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;
(二)接受学校聘请,参与教学、督导、青年教师培养、学生管理等工作;
(三)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指导、咨询服务、才艺培训等;
(四)组织编写、编译教材、资料、丛书等,推荐出版本协会成员的专著;
(五)开展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科技、文艺、体育等方面的研究;
(六)服务区域发展,推动学校所在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;
(七)参与科学知识普及活动;
(八)组织会员参与老年志愿者服务及文化、体育等娱乐活动;
(九)根据工作安排,成立专门委员会,审核并推荐离退休教师参加职称评定;
(十)争取社会资源,为学校离退休工作提供助力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(企业)会员。
第九条 个人会员资格:
(一)为我校教职员工或离退休人员;
(二)具有正副教授、正副研究员职称,或其他职称系列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、学者和管理人员;
(三)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,身体健康,愿意并能够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(四)拥护本协会章程,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。
第十条 个人会员权利:
(一)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;
(三)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义务:
(一)接受本协会章程、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信誉;
(三)关心本协会建设,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接受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为本协会发展建言献策。
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 积极联系驻地企事业单位作为团体(企业)会员加入,协助本协会开展工作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(一)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推荐产生,每届五年;
(二)会员代表大会,每五年举行一次,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;
(三)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,选举常务理事并组成理事会,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,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等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行使职权。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。
(一)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,任期五年;
(二)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全面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
(四)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;
(五)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贯彻各项决议,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并主持日常工作;
(六)常务理事会负责推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七)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等。
第十六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,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实体机构。
第十七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退离休工作处。
第五章 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
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、副秘书长一人,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;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任。
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心协会事务,在本协会相关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条 会长工作职责:
(一)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参加,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;
(二)主持召开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具备理事资格,一般为在职人员,其工作职责如下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由以下几方面筹措:
(一)学校拨款;
(二)有关方面或个人捐赠;
(三)组织会员进行社会服务所得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活动时,须由理事会提出,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,并报学校同意后,向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